4月1日,潢川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1000元。
2014年10月,16岁的李某将15岁的陈某用刀子捅成轻伤二级。2016年1月26日,经潢川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11612.33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于2016年4月向潢川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赔偿部分。该院受理后,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李某某夫妇认为自己的孩子已坐牢,不愿支付赔偿款。因李某某常年在外务工,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其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3月30日,潢川法院开展“倒春寒”集中执行行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和拒执犯罪行为。借此行动之际,该案执行人员在当日清晨7时将李某某堵在被窝中,随即对其实施了拘留;同时,引导申请人陈某提起刑事自诉。在强大的压力下,李某某的家属当晚交清了全部执行款,并取得了申请人陈某的谅解。
潢川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执行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