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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店铺门口千万不要放这些,否则可能违法又赔钱!

  • 刘春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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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4985
  • 回复:4
  • 发表于:2018/2/25 17:08:04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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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由于车辆越来越多,停放困难,如果将车停在路边会被贴罚单,所以很多车辆会选择停在沿街店铺的门口。这样的确是避免了被贴罚单的待遇,但是多多少少会妨碍到商户做生意。于是有些店铺想出应对之策,在自家门前设置路障防止停放车辆,安装铁三角架,或者干脆安装一圈钢管划出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但是笔者提醒大家:这样并不可取,风险很大!



笔者跟着自己的老师办过这样一个案件:在一个大风天,H女士骑着安装了遮阳伞的电瓶车沿着公路飞快地行驶,忽然一阵大风吹过,H女士的电瓶车失去控制,倒向路边,撞到了路边商户N安装的的钢管上,导致受伤住院。H女士认为商户N在繁华路段非法设置路障给自己造成了重大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作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与商户N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向法院起诉商户N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等费用。



作为被告的商户N非常委屈,他认为,本事故是因为H女士骑着非法改装的电瓶车高速行驶,最后车辆失控才导致受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赔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则认为自己是否尽到法定职责、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该由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调整,在有明确具体的侵权人时,要求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而且原告H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



法院最后判决是由被告商户N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负连带责任,原告H女士自行承担40%的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商户N在门口安装钢管的行为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负连带责任的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原告H女士在驾驶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处置不当,存在一定过错,所以自行承担40%的责任。



通过上面的案例,临街的商户们一定要吸取教训,千万不要在门口设置路障,不要在门口堆放物品妨碍通行,否则不幸万一有人摔倒在门口,就会面临承担成千上万的赔偿款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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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创,作者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 刘春然,转载请注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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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18903761982
  
  • 大光州  小人物
  • 发表于:2018/2/25 17:57:30
  • 来自:河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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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把店门口的三脚架撤了
刘春然律师
2018-02-25 18:05:25 回复
一个喜欢打渣子的男人,你也可以叫我“渣男”
  
  • yy6688
闪影骑行俱乐部闪影骑行俱乐部
  • 发表于:2018/2/26 0:50:27
  • 来自:河南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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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看电业局,和世博装的最多,谁能去给拆了
刘春然律师
刘春然律师: 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应该去管管
2018-02-26 16:3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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