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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潢川县人民政府令 第1号

  • 百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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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6/27 11:35:21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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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彻底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整改任务,坚定不移的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面临的畜禽养殖污染的严峻形势,特颁布潢川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令。

一、严格实施禁养
1.依据《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潢政〔2016〕41号)划定的县乡两级、黄湖农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卫生区外延500米,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包括沿潢河、白露河两岸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谈店沟(俗称泥河)两岸各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禁养区。
2. 本政府令公布施行之日起30天内,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必须完成搬迁或拆除,否则实行“一停两断三清”即:停止检疫、断电、断水、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等强制措施,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二、严格实行限养
1.依据《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潢政﹝2016﹞41号)的有关规定,全县所有河流两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已划定为禁养区的除外)划为限养区。2.已停养的畜禽养殖场(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复养。3.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养殖场(户)一律依法关停。4.未经批准,严禁新建、扩建养殖场(户)。5.养殖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不配套的,必须达到养殖规模与设施、消纳处理能力相匹配,否则一律依法限产、停产整治直至关停。6.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实行综合整治,采取有计划搬迁直至关闭等措施。

三、严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进一步规范病***无害化集中处理。严禁乱扔乱弃、扩大污染、传染疾病,否则,一经发现,将由辖区公安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根据我县实际,加快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3.规范实行养殖固体废弃物处理。实行畜禽治疗、防疫产生的兽药包装、器械等废弃物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对乱扔乱堆乱放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严厉依法打击偷排直排违法行为
由各辖区政府对规模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中氧化塘污水储存尺度和消纳用量实行登记报告监管制度,并建立动态监管台账。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直排或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的养殖场(户)实施行政拘留、经济处罚、限产停产直至依法关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整治入河排污口
辖区政府要严格管控入河排污口,查清直排河流的污染源,建立河流两岸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包保责任制。县环境攻坚办每月分段分辖区监测水质,并监测主要排污口、入河口水质,建立台账,严格考核。没有稳定达标的排污口立即在24小时内进行封堵并治理不宜封堵的,配套建设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

六、严格养殖污染源治理
辖区政府严格落实辖区内点源治理、内源治理和面源治理主体责任,同时负责辖区内黑臭水体及畜禽养殖场周边环境根治任务。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黑臭水体的养殖场(户)实行治理连带责任。

七、严格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综合利用及运行进行达标验收
由县农业农村局、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联合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茶局、各辖区政府参加,组织精干技术力量,对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综合利用和运行情况,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达标验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注重***瘟防控,于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验收任务。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直至关停。

八、严格落实三级包保责任制
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三级包保”制度即县处级领导联系乡镇、辖区科级领导包村组、一般干部包养殖场(户)。严格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辖区政府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县直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制度,建立三级网格化监管责任,层层建立监管台账,压实责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做到履职尽责。强化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九、本政府令已经十四届潢川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6月26日起实施。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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