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
8月30日上午,潢川县人民法院院长郭长林独任审判,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四起危险驾驶案以及一起盗窃案,并当庭宣判。
上午8点30分,郭院长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
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先后趁人熟睡之机,拿走被害人宋某某手机,并用花呗扫码方式套取其支付宝内现金600元;盗走被害人石某某价值1567元手机一部,现该手机已退还石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刘某某、黄某某、韩某某、代某某4名被告人,均系近期被潢川县公安局查获的醉酒驾驶者。经检测,4名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过100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庭审过程中,5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庭当庭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被害人宋某某损失人民币6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5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
(来源:潢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