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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1/4/19 9: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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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弋阳街道办事处沙河店村服装加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2021年1月29日,潢川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弋阳街道办事处沙河店村服装加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已满,未收到被征收人的任何意见。现将《弋阳街道办事处沙河店村服装加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附件:《弋阳街道办事处沙河店村服装加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一)依法依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二)公开透明。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有关政策、程序,征收的土地 、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分别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土地、地上附着物分别计算补偿。(四)权益保障。实施补偿过程中,保障被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兼顾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征收范围。东至现有老106国道边渠沟;西至106国道东侧南京商会三层办公楼后墙;北至邹建新房屋南山墙;南至现有六层住宅楼北山墙。具体以土地征收勘界图为准。(四)征收目的。征收目的为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予以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沙河店村服装加工项目建设。(五)征收单位。征收主体为潢川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潢川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弋阳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补偿组成:1.社保安置;2.土地补偿;3.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征收补偿确认: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统计,按照国家现行的规范进行计算,由弋阳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林茶、水产、房产等相关业务部门及所属村、组与被征收人共同核查登记,共同签字确认。(四)公布《弋阳街道办事处沙河店村服装加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一)社保安置。按照《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42100元/亩,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等规定执行。(二)土地补偿。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潢川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潢政〔201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依据省政府现行有效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52500元/亩,给予货币补偿。(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潢政〔2019〕24号)执行。(一)本方案仅适用于该项目建设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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