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5日,为期一个月的北京市十一学校教代会闭幕,100多位教师代表以不记名方式高票通过了《学校章程》,开启了十一学校依法治校的新纪元。
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到2015年,全国要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因此,制定好学校的“大法”,成为当前学校管理者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十一学校的《章程》不仅将学校运行中各个领域的工作加以规约,而且还将弹劾校长和校长辞职等涉及人事制度的敏感内容纳入了治理结构的描述之中。
这是一份全校教师共同拟定并达成共识获得通过的《章程》,用李希贵校长的话说:“《章程》为每一位教师创设安全的工作环境和长效的运行机制,学校将不再以校长的更替而产生动荡”。
来看看这些“敏感”章程: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第八条:教代会每年八月底听取中层及以上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提交校长,作为聘任干部的依据。对未达60%或达到60%但连续三年低于80%满意度的人选,新年度不得聘任为中层及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