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立法原则和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促进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发挥全社会关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营造和谐、宜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的宗旨,制定本办法。
1.2
、消费维权志愿者应当是出于社会道义和良知,志愿协助消费者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热衷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其行为具有自愿、无偿、为他人和非职业的特点。 1.3
、河南省消费者维权志愿者活动遵循奉献、互助、公益、公平、公正、公开、进步的原则。
二、志愿者的条件 2.1
、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公平正义,责任心强,勇于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2.2
、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愿、义务地为消费者服务,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3
、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能自觉接受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指导,积极参与消费者协会的消费维权工作。
2.4
、熟悉、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5
、身体健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修养、文化水平、消费知识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志愿者的义务 3.1
、协助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2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经营者诚信、守法、自律意识的提高。
3.3
、对生活消费市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收集违法经营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信息,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4
、接受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参与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进行调查、调解、诉讼。
3.5
、运用个人专业知识、技术特长,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参与消费者协会的消费警示发布工作。
3.6、接受消费者协会的委托,参与消费维权的其他工作。
四、志愿者的权利 4.1
、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以及消费者协会委托行使的职责。
4.2
、有提出不再担当志愿者的自由。 五、志愿者的聘任、解聘和管理
5.1
、志愿者的聘任 5.1.1
、志愿者的聘任由市、县(区)消费者协会选聘和管理。
5.1.2
、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市场管理者、消费纠纷调解人员、大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志愿者。
5.1.3
、志愿人员向市、县(区)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消费维权志愿者申报表》。地方消费者协会推荐,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审查,符合志愿者条件的颁发《消费维权志愿者证》。
5.1.4、志愿者每届聘期为2年。
5.2
、志愿者的解聘 5.2.1
、志愿者的解聘由当地消费者协会负责。
5.2.2
、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志愿者的,交回《消费维权志愿者证》,志愿者资格自然终止。
5.2.3
、志愿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消费者协会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并收回《消费维权志愿者证》:
5.2.3.1
、未履行志愿者职责的; 5.2.3.2
、有违法、违纪、失职、以权谋私、有损消费者协会形象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志愿者的组织管理 6.1
、志愿者的各项社会活动在消费者协会的委托或指导下进行。
6.2
、消费者协会应向社会公布受聘志愿者名单。
6.3
、消费者协会对志愿者的工作应按年度做出安排,定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评定。
6.4、消费者协会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志愿者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七、经费 消费者协会的志愿者活动,应当保障活动经费。
八、附则 8.1
、各市、县(区)消费者协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8.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南省消费者协会。
2015
年10月10日